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