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