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