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