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