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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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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规起草
第十一条
已修改
起草责任人应当根据年度立法项目进度安排,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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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