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从境外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引进物种环境影响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进物种的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控工作,并组织灭杀。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