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鼠天敌的保护。禁止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