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行分类管理。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