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下列场所限制吸烟,应当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

(一)各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棋牌、按摩、洗浴、游艺等休闲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室内区域。

鼓励限制吸烟场所自行规定禁止吸烟或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上述限制吸烟场所应当逐步实行全面禁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