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