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吸烟,要求场所或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制止吸烟职责;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举报和投诉。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