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即国家以各种形式进行的投资以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