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