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研制和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和扶持污水、雨水、中水等非常规水的开发、利用,培育和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