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侵占、挪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