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结案报告和批复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