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十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以及连续生产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者摄影、录像。清理伤亡事故现场,必须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的同意。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必须在伤亡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有未按时到达现场的,到达现场的部门有权决定清理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