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机构、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