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