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的燃气设施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