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瓶装燃气非经营性个人用户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用户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