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改装、迁移、包容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燃气安全标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