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改装、迁移、包容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燃气安全标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