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燃气经营者应当接受燃气用户申请查询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并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