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燃气经营者应当接受燃气用户申请查询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并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