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就业管理部门介绍就业。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生活困难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每月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