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二章 确认第十条已修改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提出,并提供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的证明和见义勇为事迹等材料。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