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负责办理免费手续的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付免费款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