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条已修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一)政府支持;(二)社会捐赠和资助;(三)其他合法来源。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境外经费资助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