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发开展突发事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联系,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地接受当地的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