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不得收取费用: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市民学校、社会工作室等服务平台建立志愿服务站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