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占其资本总额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后,可以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政策。

鼓励在高新区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依法通过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出售、转让以及清算、破产等方式收回风险投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