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制定相关政策,合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资源,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