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老年人依法享有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