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