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