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