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