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