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媒体、展览、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