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

(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

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