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上报省红十字会批准。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单位,应当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承担红十字相关义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对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单位进行监督。对不履行红十字相关义务的,由省红十字会予以取消命名、冠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