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时,当地红十字会应当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参与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的救护、救助,协助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时,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在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