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红十字会应当对所接受的捐赠物资的质量及有效期进行查验。

捐赠人可以与红十字会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接受捐赠物资。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