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红十字会应当对所接受的捐赠物资的质量及有效期进行查验。捐赠人可以与红十字会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接受捐赠物资。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