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