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在河道径流量满足的前提下,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等湿地的合理水位,并根据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湿地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