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