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有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