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工作。建设、规划、房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