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3米以内;(二)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三)蓄水库、闸门、涵洞边缘外5米以内;(四)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的保护用地范围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