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向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